2008年11月1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马路淤泥未除酿成事故 市政管理部门被判赔付
李京华 公磊

  由于没有及时清理雨后留在马路上的淤泥,导致交通事故,市政管理部门被车主小刘诉至法院。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,判定市政管理委员会赔偿车主小刘经济损失2357.17元。
  2007年6月24日下午,该地区出现了比较大的降水过程,降雨量达到了12.1毫米,导致铁路立交桥下积水。当时,市政部门在该路段两端设置了禁止通行的警戒线。6月25日,积水消退后,该段路面上形成淤泥。不久,在一条车道可通行的情况下,市政部门便撤销了警戒线。当日18时10分左右,小刘驾车由东向西行至该路段时,与他人驾驶的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。交通部门认定小刘承担全部责任,于是小刘对他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。事后,小刘认为市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对他本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,便起诉至法院。
  法院审理认为,小刘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时,虽然其行驶的路段已经有部分车道可以通行,但其余车道上的淤泥尚未清理。同时,市政管理部门也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,因此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小刘的部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。
  最终,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。